毕业季“三方协议”需慎签
进入毕业季,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三方协议”,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这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那么,三方协议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1 三方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案情回放
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小强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了将近一个月,期间,该公司承担治疗费用并派人陪护。出院后,小强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来,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
法律提示
小强在公司工作期间,属于在校大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其目的是为了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期间,他还属于在校学生,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公司虽为其发放了劳动报酬,但因小强并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他所主张的劳动关系。
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学校用以推荐该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协议内容、签订时间等方面均不相同,如果因三方协议发生争议,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处理,故三方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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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毕业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7月1日正式报到,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没过几天,该公司通知小军因业务不景气,他所应聘的岗位已被取消,希望解除就业协议。小军认为公司违约让他失去了其他就业机会,双方因为协商不成诉至法庭。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律提示
案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三方协议,小军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约,但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由于三方协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法院无法适用强制用人单位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但小军有权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三方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仍具有约定的法律效力,虽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却适用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毕业生另择业要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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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与某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参加了公务员考试,被某机关录取。于是,小华决定与已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公司解除协议,公司要求他按照约定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小华认为,三方协议不是正式合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后该公司将小华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小华支付公司3000元违约金后,解除就业协议书。
法律提示
案例中,小华认为三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自己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考虑清楚,一旦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业协议书便有了法律效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一旦违反,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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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毕业生须知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一般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工作情况达成一致后,首先由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签名,其次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这个顺序很重要,学生在签协议时,一定要等用人单位填写完盖章后再到学校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完后就直接要求学校盖章。万一用人单位承诺待遇有变,就可能引发纠纷。如果毕业生违约,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签订三方协议时,毕业生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名称,看自己填写的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是否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协议中,要明确试用期时限,通常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如果三方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正式签订合同时若用人单位还约定试用期的,两个试用期加起来不得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无效,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此外,要格外注意明确违约金数额,通常公司在签约时会主动提出违约金的金额,然后写到备注栏里,通常不得超过5000元。
现行的三方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无法落实,毕业生可将工资、奖金、补贴、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备注清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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