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拾“戒尺”,能否让教育更完整
鲁网11月25日讯 近日,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尽管临近周末,《规则》一出还是吸引了足够多的目光。
不少人用“众望所归”形容这份《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表示,“教师们终于有一份正面参考的教育教学依据了。以往的法律法规,都是规定界限,提出哪些不可做,但是这份《规则》给出了指引,提出哪些可以做,这是一大亮点,也是可操作性很强的部分”。
《规则》公布三天,围绕讨论的焦点、操作的难度、未来的方向,记者采访了一线专家和教师,希望听到更多关于教育惩戒的理性讨论。
现实有点难:“孩子犯了错,老师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
当学生犯错时,教师该如何教育?能用的方式除了口头批评,恐怕还是口头批评。记者采访的一线老师中,有的提到“告诉家长”,有的提出“短暂地站几分钟”,除此之外,再没有合适的方式。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教授、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高政谈到这个现象,给出一个生动描述,“孩子犯了错,老师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
一些社会新闻也每每为此佐证,近日,广州某小学家长因为感到英语课作业多,在微信群中辱骂老师数十分钟,被处以10天拘留。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沈有禄这样形容师生关系:“如果你走入中小学问教师,如何教育和管理孩子,很多老师会回答,‘现在的老师越来越难当了,老师也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对那些违反校规校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纠正时,老师更是感到茫然。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理严格了,学生容易出问题,要追究教师的责任;就是不太严格的惩罚——课后留下来辅导或写作业的,或者通知家长来学校配合教育的,也经常得不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于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况下,很多老师在遇到难管理的学生时,多半抱着这样一种态度——“自认运气不好,熬也熬过去,就是三年、六年也要熬过去,只要不在我手上出问题出状况就好,把学生送毕业就万事大吉了”。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数千年来传承稳定的师生之间教与学的模式为什么不再适用?高政认为,这里有教育理念发生变化的原因,“随着‘赏识教育’‘快乐教育’‘情感教育’的兴起,再加上一些类似‘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等教育名言无限制夸大教师的作用,使学生犯错的压力部分转嫁到了教师身上”。
东北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院院长赵刚认为,还有家庭对孩子养育“质量”需求不断提升的原因。“家长对孩子成材提出高要求,但是对如何面对孩子犯错又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很多孩子家庭教育这一关就没有过,没有养成良好的规范,没有良好的规则意识,这些责任全都到了学校、教师身上。久而久之,本该家校之间共同分担的教育责任愈加失衡,其实,受害者是孩子。”
北京市101中学原副校长严寅贤说,还有教师压力过大导致在管理过程中的“心理失衡”问题。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开始,“体罚或变相体罚”就被明令禁止,此后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禁止体罚”、1993年《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行为的底线,但“压力之下,一些教师确实只敢‘引导’,不敢‘惩戒’”,严寅贤说。
20多年来,学术界、教育界对此早有呼吁。转机始自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后广东、河北等省份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而教育部此番出台《规定》也是回应舆论呼吁,倾听社会声音的结果。
指引明确了:“当孩子犯错时,老师这么做没问题”
在国外,不少国家对于惩戒权有自己的标准。申素平告诉记者,惩戒应该分为两方面,关于纪律处分,违反哪些纪律会予以开除、记过等等,大多数国家没有太多分歧。各国主要的区别在于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学生违纪,而这也是此次《规定》主要谈到的方面。
兰州市十一中教育集团新区校区学生发展处主任高进儒对此进行了佐证,他谈到美国和英国的经验:“一般的教育惩处,是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这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戒。”而英国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其父母还将面临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和新加坡,则保留了“鞭挞”等方式。
此次的《规则》规范了哪些行为?界定了哪些模糊地带?申素平认为,它给了教师一份指引,“明确告诉教师,当孩子犯错时,你这么做没问题,批评、留校、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适当的体育训练都无可指摘”。
高政认为,《规则》明确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与权力,为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广大教师能够理直气壮地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批评惩戒,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能够更安心、更有底气。
“同时,《规则》也能让学生直观清晰地知道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对与错,知道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犯错时被教师教育惩戒也能心服口服,从而能够主动约束自己,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另外,《规则》也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给予申诉的权利。”高政告诉记者。
然而,记者注意到,围绕《规则》,依然有一些争议,主要在“适当的体育运动”“不超过一堂课时间的站立”上。9月末,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曾有“罚站”“罚跑”的表述,此后不少专家表示这是“变相体罚”,在之后正式条例出台中,“罚站”“罚跑”被取消了。而《规则》提出的“适当体育运动”“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是不是和“罚站”“罚跑”类似,有“变相体罚”之嫌呢?严寅贤认为,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规则越细越好、能细则细、不厌其细。道理很简单。一是它指向未成年人。稍有粗放或模棱两可,都有可能导致‘惩戒问题’甚至‘惩戒后果’的出现,进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伤害。二是‘细’则便于执行,便于‘对号入座’。”
用好需功夫:“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需要社会各界参与”
有了规则,教师怎么用?能不能安心惩戒、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申素平认为,从出台《规则》,到真正融入教育教学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教学活动中所有的问题,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需要社会各界参与,需要制定细则,需要具体个案出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山西省特级教师刘补明认为,选择和把握惩戒的权力对教师来说,具体实践中能不用则不用;情况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不用。同时,切勿滥用。有错即惩,小错重惩等均属滥用。第三,切忌乱用。即要严防惩戒的失度与失范。这要求所有基础教育工作者深入全面准确地学习、理解和执行规则。
有了规则,如何用好?赵刚认为,需要家庭和学校形成合力,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家庭和学校需要“共担责任”。“可以向国外学习的是,家长和教师应该有一个共同组织,对一些教学过程中的争议进行评估界定。目前我们有家委会,但和教师是分开的。家长和教师应该站在一起。”
“首先,应该尊重教师的专业能力,信任教师,为他们营造一个宽松的空间。其次,应该改变评价方式,无论是对教师的评价还是对学生的评价都应该回到教育本源,避免因为成绩、升学压力等给予他们一些不适度、偏颇的评价标准。总之,让教学活动真正回归教育本身。”申素平最后说。(姚晓丹 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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